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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2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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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et356体育亚洲版在线官网(以下简称学校)差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常驻地指长沙市雨花区、岳麓区、天心区、芙蓉区、开福区、望城区。在常驻地以内,但公务所在地距离学校直线距离超过三十公里的考试、比赛及重要工作会议活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予以报销。

第三条 报账原则

(1)出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实行标准内凭发票报账,超标自负,节约不补。

(2)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法,即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3)报账的票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正式发票,日期、内容需完整、真实;否则不予报账。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范围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人员

火车硬席(硬席、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但实报金额不得高于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的最高车票价格,因特殊原因确实超过的,需写明原因,凭董事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实行标准限额,节约不奖,超支不补,凭票报销,住宿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人员级别

直辖市、特区

省会城市

地、市及以下

中高层

400

320

280

其他人员

320

240

200

直辖市指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特区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是指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中高层同性多人出差,可单独住宿,按标准报账;其他人员出差时,应安排同性合住,可按住宿标准的1.5倍报账;不同级别同性出差,可分别参照级别标准报账。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对方指定住宿地点致住宿费超标的,在报销时需提供书面证明,待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第四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如下:(单位:元)

费用

直辖市、特区

省会城市

地、市及以下

市内交通费

80

50

30

第十七条 学校派公车随行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费用

直辖市、特区

省会城市

地、市及以下

伙食补助费

100

80

60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因公组织学生出差的,除往返交通费按标准报账外,其他各项费用参照其他人员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处室/学院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中高层人员指职务级别为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由对方单位负责接送及食宿,或其他未实际发生市内交通费或伙食费的,出差人员应在报账时如实申报,按标准核减补助金额,伙食补助早中晚餐标准按1∶2∶2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3、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未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办理报销手续,出差结束当月仍未报账的,财务处在核算当月工资时,可按出差借支金额扣减该员工工资,待完成报销手续的次月,在工资发放时发放该笔扣款。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因培训或会议等原因出差的,还需提供培训、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时、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审计监督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转嫁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员工出差申请表

申请人

部 门

出差人员

出差原因

出差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交通工具

出差地点

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

直接上级

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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