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保证学院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院、部门(含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院各部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取得的收费合法凭证,是学院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处负责制定票据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是学院各种票据统一管理单位,承担票据的新设和印制任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五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购入、保管、登记、签发、收回和缴销等工作。
第六条学院票据统一由财务处开具。原则上学院所有收费业务全部由财务处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处同意,不能办理任何收费业务。财务处可根据必要指定个别部门在财务处监督下收款开票,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报财务处备案)负责本单位各类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各院各部门票据专管员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书面报告财务处备案,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目前学院使用的票据种类有《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其他收入统一发票》和《bet356体育亚洲版在线官网收据》。对学院收到的其他服务收入,根据对方单位要求必要时可开具长沙市地方税务发票,其他收款均开具bet356体育亚洲版在线官网收据。上述票据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互相串用、混用。
第九条财务处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条购入票据要根据票据序号和当年自编的顺序号每本编号,使用时按顺序号领发。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号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发出票据要根据领用单位的用途正确发放,并说明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检查发出的票据有无缺联、缺号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收回票据时,要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合乎有关规定,是否已将款项全部上缴财务处。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局和学院制度的要求,根据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回收、清理,凡已启用的票据,按编号顺序整理后,填写报表或缴销或妥善封存。
第十四条各二级院、部门票据专管员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内容,经领票人签字、单位负责人(财务一支笔)批准并加盖公章,由财务处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第十五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购”制度,对发生经常性收费业务的单位采取“验旧换新”方式,即除部分留作备用外,缴回原领用票据再领用新票据;非经常性收费业务的单位在办理票据缴回手续后需要再次领购票据时,其手续视同初次领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领用的票据在领用时均须在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票据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
第十八条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转销、代开,不得抽板换底,严禁空白票据外出。
第十九条所领票据不得拆本使用。填开票据时,按票据的号码顺序填写,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金额大小写一致、印章齐全。
第二十条严禁虚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留其各联(各联必须同时附在该本票据上)备查,并重新开立票据。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院各部门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纳入学院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办理缴款手续时,除交还第三联(记账联)外,还需开票人在封面上汇整使用份数、开具金额,并提供票据存根,财务处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已使用并交款的票据存根联的最后一张背面签字确认。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院各部门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壹个月内,办理票据存根联(必须经财务处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所收款项已缴交,封面或封底填写清楚齐全)结清领用手续。在年度临近结束时,无论所领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12月25日前到财务处缴回或办理续借手续。同一本财政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应及时缴销或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虽税务部门核验,但仍需自行保管的票据,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方可销毁。与票据的领用、缴销有关的凭证、帐册应保留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用票单位应由票据专管员妥善保管票据,确保安全。若发现票据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向财务处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同时,财政票据还应及时在地级以上的报刊上登载作废声明并查明原因,将书面报告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税务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应建立票据稽核制度。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财务处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六条用票部门必须接受国家机关和学院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违反票据制度规定使用票据的部门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规违法行为: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