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校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试行)
(送 审 稿)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中已经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对象应是:在高等学校校、院(系)和班级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的实际工作,并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或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或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的专职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表现与师德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关爱学生,教育育人,认真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二)学历和资历
1、申报评审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2、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3、申报评审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助教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务职责。
4、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5、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课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原则上要求是“双师型”教师。目前尚未实施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的相关专业可不作要求。
6、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按照上级职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1、申报人员需参加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成绩符合上级职改部门关于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应要求;
2、免试、降分等按上级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
在任现职内,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上级职改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年度考核
1、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的,近5年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其中博士学位人员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的,担任讲师以来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
2、申报评审讲师职务的,近4年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评审讲师职务的,担任助教以来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
3、破格申报的,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年为优秀。
(六)身心状况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其任现职以来,在课程开设、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教授
1、系统地承担过2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系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为本(专)科学生系统讲授1门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课程。
2、教学工作量饱满。本科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160
学时以上,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00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效果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5%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
4、教学改革成绩卓著。作为学术骨干主持或参与过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主持过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或重大社会调查并取得良好成果;或是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
5、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突出,或参加社会实践(调查)时间累计半年以上。
6、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公开做2次以上的学术报告,具备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或全过程培养合格研究生。
(二)副教授
1、系统地承担过2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系统讲授1门本专业课程。其中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为本(专)科学生系统讲授1门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课程。
2、教学工作量饱满。本科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00
学时以上,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240学时以上。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效果好。课程教学考核等级达到良好标准,教学综合评价优良率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
4、参与过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并发挥重要作用,或承担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或重大社会调查等任务,并取得良好成绩。
5、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突出,或参加社会实践(调查)累计在半年以上。
6、积极承担育人工作,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讲师
1、系统主讲过1门课程。承担过组织课堂讨论、辅导学习、指导实习与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诸方面的工作。
2、教学工作量饱满。年均教学工作量达160学时以上,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管理工作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可适当减少,但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教学效果好。课程课堂教学考核和指导的实习实训项目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合格标准,教学评价优良率应在80%以上(包括学生评价、同行教师评价和督导评价)。
4、参与过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或社会调查等工作,并发挥积极作用。
5、在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中,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或参加社会实践(调查)时间累计半年以上。
6、积极承担育人工作,担任过一年以上的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工作或有一年以上的基层社会实践经验或协助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成绩较好。
四、科研条件
申报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其任现职以来,在专业理论水平、论文专著和成果业绩等方面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若下列条件中有一项特别突出,则对其余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教授
1、专业理论水平
学术造诣,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2、论文著作
(1)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有2篇是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A、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B、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SCI、ISTP收录3篇以上;
C、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主持制订或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
D、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2)社会科学类申报人员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美术艺术类专业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艺术作品2件),其中有2篇是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A、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不含拓展库期刊,下同)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B、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1篇以上;
C、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2篇以上。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获得1项省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
(2)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或主持1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主持1项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
(3)主持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项目,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入20万元以上;或主持注册专利1项以上,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全省技能大赛获一等奖以上。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国家级表彰或奖励。
(二)副教授
1、专业理论水平
学术造诣较高,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2、论文著作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美术艺术类专业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艺术作品1件),其中有2篇是在CSCD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不含拓展库期刊,下同)发表,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A、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CSCD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不含拓展库期刊,下同)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B、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SCI、ISTP、SSCI、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1篇以上;
C、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1部并投入使用(个人承担工作量1/3以上);
D、出版著作1部(个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编写省级、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个人完成5万字以上),或开发省级课程标准、省级职业标准、省级高职专业技能抽查标准、省级中职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1部(个人完成30%以上)并投入使用。
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
3、成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省级三等奖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有效排名;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第3名),或主持获得1项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2)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改、科研项目(排名前3名),或参与1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级项目的有效排名,省级项目排前3名)。
(3)主持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或社会服务,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年均纯收入10万元以上;或注册专利1项,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兼任的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讲师
1、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专业所需的知识、技能和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根据规定参加过社会实践锻炼及教学环节的锻炼。
2、科研业绩条件
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参与过校级以上的教研、教改或科研课题研究,或出版相关专业多媒体课件。
(四)任现职以来,教学任务繁重、教学效果好、教学成绩显著的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其科研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1、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讲课比赛中获一等奖。
2、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组织的省级教学、科技比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破格申报教学、科研业绩条件要求
(一)具备正常申报所需的基本条件和教学条件,且课程教学考核须达到优秀等级。
(二)论文专著及成果业绩条件要求按上级职改部门有关条件执行。
六、申报、评审一般程序
1、个人申报。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反映本人具备申报基本条件,和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的材料以及公开发表的成果原件(材料)。
2、学校考核推荐。学校对申报人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确定职务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推荐对象名单及其参评材料。
3、材料公示。学校和教育厅职改办按规定公示申报人的业绩材料。
4、参评资格审查。高级职务由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中级职务由教育厅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方有参评资格。
5、职务评审。评审工作采用学科组、评委会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评审结论。
6、职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在省教育厅政务网上和各学校公示评审结果。
7、行文确认。高级职务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文确认,中级职务由省教育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文确认。
破格申报参评者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破格答辩。
七、有关说明
(一)“本学科权威期刊”一般是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主办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要会刊(必须是CSCD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具体由各学科评议组共同审定。“省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与高等院校学报。期刊须具有“CN”、“ISSN”刊号,著作、教材须有“ISBN”统一书号,论文篇幅原则上要求在3000字以上。同一篇论文发表和转载(收录)不重复计算。
(二)“成果奖”指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和高等学校科技进步奖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各等次教学、科技成果额定排名如下:
等次
级别 特等 一等 二等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教学
成果 科技
成果
国家级 15名 50名 10名 15名 7名 9名
(三)“省级以上教改课题”是指教育部和省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是指国家、各部委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评审委员会项目和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四)“国家级表彰或奖励”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给予的表彰或奖励。“省级表彰或奖励”指以上国家机构、部门或组织相应的省级机构、部门或组织给予的表彰或奖励。具体的表彰或奖励以获奖文件和证书为准。
(五)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目任务书)为准。
(六)本规定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含本级。
(七)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