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养、锻炼、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规范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能够正确行使职责,接受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监督,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1、院(系)学生会、团委会委员、各职能部门学生干事;
2、院校卫队全体成员;
3、宿舍管理委员会委员、栋长、寝室长;
4、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
5、各学生社团、协会负责人。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素质要求
1、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开拓精神,主动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无违纪行为受处分行为。
5、积极履行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促进学院的稳定。
6、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讲求工作效率,注重工作方法,团结协作。
7、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与考核
(一)选拔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经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1、院团委,院学生会委员,须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
①院团委学生干部,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各团总支推荐,团委审核,经团代会选举后,报党组织批准;
②院学生会干部,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各团总支推荐,团委审核,经学代会选举后,报党组织批准。
2、系团总支,系学生会委员,须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