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2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再次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类企业的技能人才中,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同时取得以上几项资格、荣誉的,可按其中最高津贴标准执行。
二、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技术工人的优秀代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工艺改革、技术创新、传师授艺方面的作用,将会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实力,为构建和谐组织打下坚实基础。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将工作落实到位。
三、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标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特别是对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核时,要健全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高技能人才 津贴 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