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校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校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处、室)两级负责制。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二级学院(处、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校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
第四条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层次较高。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一般应为与我校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收效较大。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校影响。
第五条 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 申请程序:凡需参加校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的校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二级学院(处、室)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 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二级学院(处、室)和科研处备案。同时,参加者返校后视需要,有义务为相关单位师生报告参会情况。
第三章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本着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的原则,积极争取以学校为名义承办或协力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 承办全国或地方性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由校内拟承办单位报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十一条 承办、协会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组等。
第十二条 组委会须在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科研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一般情况下,参会学者应不少于2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少于5人,根据会议主办单位安排,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以学校名义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一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一套及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做到收支平衡。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经费的,学校酌情予以适当资助。
第四章 举办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为活跃校内学术氛围,加强各二级学院之间、教师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师生科研教学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校内学术活动应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尽可能扩大交流范围和受益面。可定期组织教师汇报交流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研讨某个主题的学术思想和动态,也可以以某单位为主组织,邀请其它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八条 校内学术交流活动,应列入学期学术活动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半月内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 校内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跨部门组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校内学术交流活动实施前一周,举办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议题、参与交流论文情况、拟参加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校内学术活动实施前,提前3天,在校内醒目位置张贴学术活动海报,明示活动主题和交流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以便校内师生参加。
第二十二条 校内交流活动后一周内,由主办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综述1份,内容包括:学术会议举办情况、经验总结等。
第四章 举办学术报告、讲座(湖外大讲堂)
第二十三条 聘请来校讲学的人员,一般应是某一学科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也可以是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和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界人士。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每学期举办2次为宜。
第二十五条 学术报告的类型
1、专业学术性报告
2、形势与政策报告
3、提高学生素质的报告
4、扩展学生知识面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每场学术报告一般以两小时为宜,酬金支付标准如下:
1、校内青年教师或中层干部开设的学术讲座税后500元/场次;
2、校内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专家开设的讲座税后1000元/场次。
3、校外主讲人开设的学术讲座每场次费用税后2000元-5000元不等;根据主讲人职称、职务及讲座的规模和学术水平等情况,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相关二级学院或处室确定酬金。一般情况下: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税后2000~3000元/场次;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税后2000~4000元/场次;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名专家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知名大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副厅级以上政府公务员和知名社会活动家等:税后3000~5000元/场次。
4、校外专家误餐费300-600元/场,由主办单位凭餐票报销。
第二十七条 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拿出支出方案签报,报告人自驾车者可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每场学术报告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及时收集讲稿或根据视听资料整理文字报告讲稿。每学期最后一次学术报告后一周内,举办单位要填写学术报告统计表(内容包括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报告主题、报告人简介、变更情况等),连同讲座文字报告稿一并报送科研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提交本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解释权归科研处。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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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