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借阅逾期、损坏、遗失及盗窃书刊的处理办法
一、本馆实行限期外借制度。外借书刊超过借阅期限,收取滞纳金每册 0.1 元/天。
二、读者不得有勾划、圈点、批注、污损等毁坏图书的行为,否则,视情况按10元至原书价格2倍赔偿处理。
三、遗失书刊者,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刊赔偿,并每册缴纳5元加工费。不能赔偿原版本图书,则按下列规定赔偿:
1、图书遗失后视图书价值与馆藏复本数量按以下规定赔偿。
(1)1990-2000 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3 倍赔偿。
(2)2000 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 2 倍赔偿。
(3)外文原版图书:按原价折合人民币的 5 倍赔偿。
(4)古籍、珍贵图书按参考普通图书赔偿标准的 2倍赔偿。
(5)成套多卷书、丛书、配套工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书原价的 2倍赔偿,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6)丢失期刊一册,需按原价 2 倍赔偿。合订本按原价 2倍赔偿并收取 10元装订费。
2、在收取遗失或损坏书刊赔偿金同时所发生的逾期,不再收取滞纳金。
3、未尽事宜,图书馆参照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解释权归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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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