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我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院依据上级文件、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前申报,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之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须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入伍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生持有的学生证须加盖注册章后方能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三年制专科学生,基本修读年限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但服兵役时间除外)为6年。五年制专科基本修读年限为5年,最高修读年限(含休学,但服兵役时间除外)为8年。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四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教研室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里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 “缓考”字样。
第十八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未按规定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九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教师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该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第二十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由课程所在单位按教务处安排在学期末一周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交教务处。系里教学管理部门将学生成绩录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不得更改。成绩由系里通知学生。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教务处统一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系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学生书面提出申请并附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教务处进行审批,方可进行免修。
第二十五条 经课程所属专业系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向所在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可参加免修考试。
2、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并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作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必修课、劳动课、军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七条 凡重修(重考)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重考)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后按合格记载。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已办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课程,必须参加由教务处或系组织的重考,重考按重修后考核对待。
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含毕业设计、实习),不予重修,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后次年五月,可申请返校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对于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但尚不足以作退学处理,则取消其重考资格,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且必须在当年的九月底前办理完毕,并须交纳学院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新生读完一学期后。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后所学专业已不再招生。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3、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要求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者。
4、要求转入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的专业者。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没有使用高考成绩或部分使用高考成绩),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6、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专业;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办理流程
1、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前向所在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更改申请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系部系主任、书记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后返还学生本人;
3、学生将同意转出的转专业申请表提交拟转入系部审批;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系主任、书记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
4、学生必须按时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初审,初审合格名单上报学院办公会研究。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未按期到教务处备案者或审核有不符合转专业条件者,转专业视为无效。
5、教务处每学期开学初在学院网站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已公布的转专业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转班手续。
6、学生因转专业而未学的课程实行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被我院录取后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院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院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院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仍在原班学习,须遵守学习纪律,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节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应当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自主创业,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有特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4、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
1、因病经学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3、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学籍两年。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院指定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3、经批准复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 入伍参军应申请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1、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2、当年录取新生应征参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的休学及保留学籍与复学手续按上级有关部门当年最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也可由学院指定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须补修所缺课程。
第五节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对每学期获得课程科目数低于该学期总科目数50%(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学院对其进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在每学期初课程补考成绩统计完成后做出。学生应据此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更加重视课程修读。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1、 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2、 毕业时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又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末;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年5月初。延长学习期限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获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一个学年内,连续两期受到学业警示的,予以留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分统计结束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留级学生上学年度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学生如果自愿可以参加已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如课程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留级必须按留级当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方可随低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1、留级一次后,又需进行留级处理的;
2、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时间,服兵役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
4、经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5、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10、已做留级处理拒不留级的;
11、不交纳留级学费的;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决定退学的,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者,将以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2、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天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3、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学习,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已修学分累计达到规定总课程的80%的学生允许提前就业,采取边工作边学习的形式修完剩余课程,达到毕业条件后准予毕业。
学生需提前就业而离校时,须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函件,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所在系(部)主任、书记审核,教务处批准。获准提前就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用人单位的综合鉴定回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用人单位的综合鉴定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依据。
提前离校学生的校外安全由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延长学习期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两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通过的课程,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换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在两年内不申请、逾期不重修、重修不及格、毕业设计未通过,不再准许重修、补考。
学生因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作结业、肄业或延长学制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未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应当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学校。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全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凡我院在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院制定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学生成立团体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校大学生应广泛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而擅自举行活动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禁止在校园网上发布有损学院形象信息、虚假信息和其它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在住宿方面按照学院规定接受统一安排,遵照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综合业绩突出的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可授予其“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对集体的表彰和奖励可授予“先进班级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总支”等称号。对其它优秀个人和集体也将按照学院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重在精神鼓励。
第七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依照学院制定的学生奖惩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