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bet356体育亚洲版在线官网(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前申报,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之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须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入伍新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生持有的学生证须加盖注册章后方能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未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三年制专科学生,基本修读年限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但服兵役时间除外)为6年。五年制专科基本修读年限为5年,最高修读年限(含休学,但服兵役时间除外)为8年。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新生读完一学期后。
2、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休学后所学专业已不再招生。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2、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3、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要求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者。
4、要求转入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的专业者。
5、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没有使用高考成绩或部分使用高考成绩),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6、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专业;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九条 转专业办理流程
1、拟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前向所在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转专业更改申请表、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所在系部系主任、书记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后返还学生本人;
3、学生将同意转出的转专业申请表提交拟转入系部审批;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系主任、书记在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
4、学生必须按时将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初审,初审合格名单上报学院办公会研究。审批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未按期到教务处备案者或审核有不符合转专业条件者,转专业视为无效。
5、教务处每学期开学初在学院网站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已公布的转专业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转班手续。
6、学生因转专业而未学的课程实行重修。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被我院录取后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院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学院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院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学生仍在原班学习,须遵守学习纪律,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应当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自主创业,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有特殊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4、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
1、因病经学院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3、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学籍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院指定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系(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3、经批准复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入伍参军应申请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1、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2、当年录取新生应征参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九条 服兵役学生的休学及保留学籍与复学手续按上级有关部门当年最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由学生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也可由学院指定专业学习。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须补修所缺课程。
第四章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对每学期获得课程科目数低于该学期总科目数50%(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学院对其进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在每学期初课程补考成绩统计完成后做出。学生应据此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更加重视课程修读。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1、 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2、 毕业时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又未达到退学处理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延长学习期限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学年末;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时间为每年5月初。延长学习期限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获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一个学年内,连续两期受到学业警示的,予以留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分统计结束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留级学生上学年度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学生如果自愿可以参加已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如课程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必须按留级当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方可随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1、留级一次后,又需进行留级处理的;
2、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时间,服兵役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
4、经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5、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10、已做留级处理拒不留级的;
11、不交纳留级学费的;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外,学生退学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决定退学的,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者,将以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2、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天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自正式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学生档案,户口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3、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五章 留(交换)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国际交流处文件教务处统一为留(交换)学生办理学习手续,学生按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八条 学习期限根据相关协议,学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学习。
第十九条 留(交换)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管理,并必须自行购买国(境)外医疗、健康和意外保险。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我院赴外留(交换)的学生学籍按休学标记,以一年为限,累计不超过两年(不含交换学习时间)。休学期满必须按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交换)学生学习结束后在,返校后可以申请对自费留学期间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二条 经过学分认定后,学生必须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学习,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已修学分累计达到规定总课程的80%的学生允许提前就业,采取边工作边学习的形式修完剩余课程,达到毕业条件后准予毕业。
学生需提前就业而离校时,须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函件,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所在系(部)主任、书记审核,教务处批准。获准提前就业离校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用人单位的综合鉴定回校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用人单位的综合鉴定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依据。
提前离校学生的校外安全由学生本人和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延长学习期限),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又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两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未能通过的课程,重修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换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在两年内不申请、逾期不重修、重修不及格、毕业设计未通过,不再准许重修、补考。
学生因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作结业、肄业或延长学制处理,不发给毕业证书。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者未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应当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滞留学校。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